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经济困难家庭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2324/2024-0020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24-01-23 10:44
[ 效力状态 ] [ 文号 ]
[ 名称 ]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经济困难家庭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经济困难家庭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

时间: 2024-01-23 10: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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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民政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经济困难家庭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以下简称“养老服务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内容

(一)对象范围。具有我省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按200/人·月标准执行。已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地区超过省级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未达到的按省级标准实施。

(三)资金来源。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各负担一半。市、县(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超出省级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市自行承担。

二、实施时间

20241月起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程序。由经济困难家庭重度失能老年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等相关材料。本人或家庭申请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经济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情况,发现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帮助其申请。

(二)审核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及时审核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程序。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身份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组织开展对申请对象的能力评估。依据评估和审核结果,对拟批准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补贴形式。获得批准的困难家庭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从审批次月起纳入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保障范围。具体补贴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原则上以提供照护服务为主,发放补贴资金为辅。在城市和养老服务能够辐射到的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为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在交通不便、养老服务尚未覆盖的村(社区)可采取发放补贴资金方式。

(五)服务承接。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组织为符合条件的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主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对象,可直接将服务补贴拨付机构,各机构应从入住对象收取的护理费中进行等额抵扣。居家的补贴对象,可通过招标、磋商等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确定承接照护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订立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时间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等。承接主体包括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照护等服务。各地可结合实际,购买多样化服务、灵活提供服务,可采取定制养老服务上门或者采取发放养老服务券、购买服务时间等方式进行。养老机构服务尚未覆盖到的村(社区),可采取集中资金开展互助服务或指定有意愿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本村村民(社区居民)经必要的培训后,承担一定区域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服务承接主体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测评,对于差评者应解除合同,终止服务。

四、资金申请及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补贴人数及资金发放台账,逐级汇总上报,于每年3月底前报至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审核汇总全省补贴人数及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根据审核汇总结果于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申请资金。补贴资金实行先行预拨、据实结算方式。各设区市及所属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补贴本级配套资金足额纳入预算,保障政策顺利实施。

五、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养老服务补贴政策顺利施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摸清底数,建立完善统计台账和档案,明确服务时间和服务项目,探索有效服务方式,及时妥善解决制度实施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抓实。

(二)建立健全评估制度。各市(县、区)要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建立规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制定评估方案,规范评估程序,准确把握评估标准,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在评估工作中,对不能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要上门评估,提升养老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评估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

(三)强化服务能力提升。各地要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转变服务供给方式,引导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养老服务。要严格遵守购买服务的程序和规定,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养老服务方便可及、价格合理,更好地满足经济困难的重度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建设一支与老龄化社会相适应的专业化养老服务护理队伍。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经济困难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纳入和退出机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虚假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相应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做好政策衔接。若低保家庭中完全失能老年人自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接受集中照护,纳入财政困难群众救助(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保障范围。服务补贴作为行政给付性收入,同低保金和残疾人“两项补贴”一并抵减,不再重复补助。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4123

7-134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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