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陕民规〔2024〕2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法治统一,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等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省民政厅对2024年8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24年第34次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废止24件、修改4件、保留49件。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的文件,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相关处室按要求推动修订工作,在修订完成前暂时保留,其中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的内容不再执行。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民政厅
2024年11月5日
7-52〔2024〕4号
附件:
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doc
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doc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4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