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2324/2023-0002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23-05-17 09:46
[ 效力状态 ] [ 文号 ]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3-05-17 09: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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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韩城市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要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

(一)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申请对象符合整户纳入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采取“劳动力系数”等方式核算家庭成员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因孕期、哺乳期或照顾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妇女,以及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照顾重病重残人员(含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原因6个月以上无法外出务工,导致较长时间无收入或收入大幅缩减、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且财产符合规定的,要据实核算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二)适度扩大“单人户”施保范围。落实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人保”政策。低保边缘家庭中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以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评估结果为准)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其他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在评估认定其经济状况时,按照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计算责任人应给付的供养费用,其中,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按不低于60%的比例予以豁免。

(三)调整优化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帮扶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渐退期至12个月,残疾人家庭可适度延长至18个月以内。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结束后,渐退帮扶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四)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进一步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方法,合理设置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对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已灭失但因客观原因无法销户的车辆,可不再计入财产认定范围。对申请对象必要的就业成本和因病、因残等增加的刚性支出以及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按规定适当扣减或豁免。

(五)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适度放宽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二、优化规范审核确认流程

(一)规范低保和临时救助申请程序。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含1名)具有我省户籍的,可以在我省申请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审核确认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相关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有关工作。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

(二)明确低保审核确认时限。各地要明确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启动信息核对、提出初审意见、审核确认等各环节的具体办理时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存在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三)规范低保公示、公布工作。各地要统一规范公示地点、公示内容和公示格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初审意见后,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经审核确认纳入低保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其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依法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号以及家庭成员罹患疾病情况、未成年人有关信息等与低保无关的个人信息。

(四)积极推行低保审核确认告知制度。鼓励各地在申请环节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对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或不便进行书面承诺的,可按手段合法、技术可靠、风险可控的原则,采取录音、录像等电子方式取得申请人承诺。

三、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

(一)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委托照料服务工作。按照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并在特困人员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照料服务协议,规范开展照料服务工作。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机构或社会组织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服务,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加强对高龄、重病、重残等生活不能自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跟踪关注,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纳入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二)全面建立考核评价和定期探视探访制度。县级民政部门直接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情况进行1次考核评价。对履行责任不到位、群众意见较大的照料服务人,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应及时解除协议、更换照料服务人。建立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视探访制度,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党员干部中为每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1名探视探访责任人,每月至少上门巡访或电话询访1次,及时了解特困人员生活情况、照料护理责任落实情况等,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功能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对受疫情等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不高于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二)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且得不到家庭支持的大学生,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以及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等,经本人申请,由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五、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健全救助对象认定和退出衔接机制。积极推行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等审核确认工作“多合一”。县级民政部门对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实行一次申请授权、一次调查核对、一次审核确认,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逐一对照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等认定条件,符合其一即可认定为相应的救助对象,实现“数据一次采集,资源全网共享”。对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退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在征得其同意后,无需重复提交申请资料,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等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对象数据库,衔接做好专项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实现救助政策“坡度缓冲”、联动互补。

(二)建立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易地搬迁低保对象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类别、低保标准、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迁入地为城镇的农村低保对象,可按照实际居住地区生活消费水平作为核定保障的依据,视情转为城市低保。

(三)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加快实现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税务信息、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健全依托西安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开展申请社会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查询的具体措施。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跨区域核对请求。

(四)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深化拓展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落实《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和数据利用管理办法》,加强与乡村振兴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数据对接机制,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的比对筛查,建立筛查预警工作台账,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情况合理设置预警指标,密切关注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各级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完善相关政策,优化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周密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夯实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职责,及时研究解决个案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修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补助办法〉的通知》,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按照优先保障各项民生支出的要求,自觉承担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保障的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统筹使用中央、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提供有力资金支撑,确保各类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确保资金用于规定的救助对象和使用方向,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巩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专项治理成果,持续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人力不可为、部门数据共享不完善或救助对象故意隐瞒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变化等客观原因出现偏差或失误,能够及时纠正的,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四加强能力建设。持续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行动,结合深化“五社联动”试点,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形式,加强基层社会救助人才队伍建设。在村(社区)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社会救助村级协理员、社工和志愿者等作用,帮助申请能力不足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救助帮扶。市县两级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社会救助协理员的业务培训,帮助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增强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五)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的义务。低保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除按程序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外,要将其失信信息推送至陕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陕西省民政厅    中共陕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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