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推进厅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 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2324/2016-0003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6-09-13 14:41
[ 效力状态 ] [ 文号 ]
[ 名称 ] 陕西省民政厅推进厅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民政厅推进厅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 2016-09-13 14:41 |来源: 陕西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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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省民政厅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按照《公务员法》和中央、省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在履职中责任心不强、庸懒散漫不作为、缺乏创新不会为,不适合现任职位要求厅管领导干部的能下问题。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厅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谨慎细致的原则。   第四条 厅管领导干部能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厅管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基本依据,综合处室和单位日常履职、高效运转、内部建设、党风廉政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厅管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厅管领导干部;   (四)相关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相关工作在民政部综合评估中排位靠后、受到民政部书面批评的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不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处于落后状态,受到厅党组通报批评的厅管领导干部;   (七)因管理监督不到位,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重大失泄密事件,严重影响省民政厅形象的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厅管领导干部;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厅党组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厅管领导干部;   (九)发生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单位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发生影响全省稳定的政治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事件、重大治安事件的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厅管领导干部;   (十一)党的建设不力,组织软弱涣散,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厅党组通报批评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和有关厅管领导干部;   (十二)党风廉政教育抓得不紧,出现违法案件、违规违纪事件的处室和单位负责同志;   (十三)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厅管领导干部;   (十四)开展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后,厅党组研究认为不能继续履职的厅管领导干部。   第六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厅管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处(室)、各单位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及时书面报厅人事处。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上述情况的原因、过程以及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二)审核。厅人事处对报告的情况认真核实调查、综合研判,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   (三)报批。厅人事处将形成的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厅党组研究,形成调整或问责追责决定,并按要求报省公务员局备案。   (四)通知。省公务员局批复同意后,正式下发文件,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同时,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宣布组织决定,做好思想工作。   第七条 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八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提拔任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厅人事处具体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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