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116100000160002324/2025-00032 | [ 主题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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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 省民政厅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8 |
关于《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让全省广大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陕西省民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调研讨论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5月18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陕西省民政厅老龄工作处。
联系人:王丽华、杨娜
传真:029-63917397
附件: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不断增进老年人福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将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坚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拟订老年人优待政策、标准,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年人优待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
市场监督管理、体育、文物、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以及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社会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优待服务。
第六条 户籍或者长期居住在本行政区域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申请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
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机场、车站、码头等应当设置老年人购票专用窗口,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
第八条 机场、车站、码头、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和有关老年人优待服务义务单位,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示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履行优待服务义务。
第九条 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陕西省敬老优待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享有以下优待服务:
(一)免费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等;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等对老年人给予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二)免费进入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
美术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三)免费或优惠进入公共体育场所;
(四)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优待服务;
(六)优先购买机票、车船票;乘坐长途客运汽车,优先上下车;
(七)每年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
(八)就医时,优先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待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敬老优待工作程序和相关证件的电子化、便利化。
第十条 政府给予本省户籍 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定的生活保健补贴。
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分担比例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时,应当尊重老年人的行为习惯,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现金支付等传统服务方式。鼓励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老年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等通过培训、志愿服务等方式,帮助老年人提高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
第十二条 鼓励研发、创新适合老年人的食品、文化、教育、艺术、康养、旅居、辅助器具等产品或服务,增进老年人福祉。
鼓励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为有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优先提供法律服务。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减免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财政、民政和老龄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克扣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或者老龄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文物、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不履行老年人优待服务相关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的年龄规定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2年3月1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