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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19-07-08 10:49   来源:陕西民政   作者:   发布机构:陕西省民政厅   浏览次数:次   打印   保存
  (一)哪些人能享受特困人员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供养。

  (二)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的时候,哪些不计入家庭收入?

  1.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和抚恤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护理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助,烈士褒扬金;

  3.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高原条件兵的一次性奖励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4.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5.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费、残疾人定期生活补助、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7.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8.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

  (四)出现哪几类情形,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2.拒绝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3.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工作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

  5.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单项支出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6.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7.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8.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

  9.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的;

  10.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

  11.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12.家庭成员中有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13.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14.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15.审核和复核期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买入行为的。

  (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如何动态管理?

  县级部门根据保障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在每次复核期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其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具体分类管理时限为:

  A类对象(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每年复审一次。

  B类对象(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每半年复审一次。

  C类对象(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审。

  (六)什么是低保的分类施保?

  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是指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哺乳期妇女等重点救助对象,按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保障金,提高其救助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市民政部门确定。

  (七)什么是低保家庭“渐退帮扶”?

  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渐退帮扶”政策。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此基础上可适度延长。期间可不复核家庭经济状况。帮扶期满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家庭退出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年内不得再次享受“渐退帮扶”政策。

  (八)如何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额?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可实行分档救助,即:按照核定的救助档次标准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经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批准之日下月(农村下季度)起,以货币形式发给保障金。

  (九)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发放到户?

  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审核,金融机构代发的原则,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人员名单、发放金额,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个人账户。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个人账户。条件不允许的农村地区,最低生活保障金可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个人账户。

  (十)临时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3.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十一)向民政部门申请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是什么?

  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回陕务农人员。目前未在精减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取生活补助费,且精减后未重新就业。

  (十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如何发放?

  精减退职职工死亡后,按其本人6个月的生活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

  (十三)申请通过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从什么时间开始领取?

  省上审核通过后的当年1月开始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