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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19-07-08 11:01   来源:陕西民政   作者:   发布机构:陕西省民政厅   浏览次数:次   打印   保存
  (一)当事人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有误,是否可以更改结婚证?能否委托他人更改?

  当事人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应当按照补领结婚证的程序办理,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应当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如果当事人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不是因为十五位升十八位原因,当事人应当先将身份证与户口薄的身份证号码更改一致再办理。

  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二)当事人结婚证上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不一致如何更改?

  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 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应当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三)当事人身份证上的地址与户口薄上的地址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办理婚姻登记?

  《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户口簿与身份证 上住址信息因迁移不一致的,户口簿上的迁出地与身份证上的住址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

  (四)现役军人结婚证上无身份证号,无法办房贷,怎么办?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身份证,现已申领到身份证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给当事人补发结婚证,同时应当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五)军人退役后可否将结婚证上的军人证件号码更改为身份证号码?

  军人退役后,身份发生了改变,其原有的《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已经失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并收回原结婚证。

  (六)中国公民去国外办理结婚需要单身证明应当如何办理?

  中国公民去国外办理结婚需要未婚(单身)证明应当去当地公证机构办理未婚(单身)声明的公证。

  为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要求,民政部印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以下简称《通知》)。我省已于9月28日在民政厅网站发布了《关于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明确“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继续出具证明外,全省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当事人反映的需要出具证明才能办理的涉外公证事项,实际上大多数国家可以通过个人声明并公证的方式解决,无需出具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需要使用婚姻证明的部门,提供部门间信息核对。

  (七)当事人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要回国使用应当如何办理认证手续?

  为了证明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的真实性,当事人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如果带回国使用应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

  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7)63号)中规定:“凡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有效的,不必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婚姻证件在中国境内使用,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八)怎样确定救助对象?如果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怎么办?

  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时应当 如实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管理机构不予救助;救助管理机构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强调了受助人自愿求助,这是否意味着如果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接受救助,政府可以不对其实施救助?

  如果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要求离开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不得限制。对于没有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一个引导机制,即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十)收养人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十一)收养对象包括哪些?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十二)办理收养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第一步,收养人准备收养申请、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二步,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依法确定管辖地,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材料;

  第三步,由收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第四步,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书;

  第五步,持相关有效证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三)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十四)什么是城乡公益性公墓?

  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为城市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骨灰服务的公共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本村村民死亡后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遗体的集体公益设施。

  (十五)城乡公益性公墓保障哪些对象?

  城乡公益性公墓保障对象为辖区内全体居民。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为全体城市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安葬服务。要依法坚决查处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墓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城乡公益性公墓怎样收费?

  城市公益性公墓严格收费管理,坚持保本微利原则,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免费安葬,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联营、转让或承包。

  (十七)什么是节地生态安葬?

  节地生态安葬,就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十八)持什么凭据购买墓穴、骨灰格位?怎么辨别公墓是不是合法公墓?

  骨灰存放设施和遗体墓穴不是一般的商品,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禁止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

  合法经营性公墓是由省民政厅审批,颁发了《陕西省公墓经营许可证》,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购买时查看是否有《陕西省公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经年审合格。

  (十九)经营性公墓怎么收费?

  经营性公墓收费是指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经营单位出售墓穴、骨灰格位,提供骨灰、遗体安葬服务收取的费用。经营性公墓收费包括建墓工料费、墓穴租用费、安葬费、护墓费、绿化费、管理费、安葬证工本费。安葬费是指安葬骨灰、遗体时抬棺、封口所发生的费用。

  (二十)关于墓穴的面积有何规定?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2012年2月22日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二十一)墓穴和骨灰格位使用期到期后怎么收费?

  墓穴和骨灰格位使用周期为20年。期满后需继续保留的,应缴纳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墓穴租用费和管理费。

  (二十二)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对象是哪些?

  救助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2012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以下人员:1.城乡低保对象;2.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3.流浪乞讨人员;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二十三)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标准是多少?。

  凡救助对象自愿选择火化的,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费按每人1000元进行救助。

  (二十四)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程序是什么?

  属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申请人持合法有效证件直接报逝者原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流浪乞讨人员及其他由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救助对象,持相关身份证明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属其他类别的,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申请,经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持《陕西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遗体火化证明和骨灰寄存证明到殡葬机构(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领取补助资金。

  (二十五)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对党员干部提出的要求是什么?

  一是要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是带头实行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在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

  三是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是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

  (二十六)公墓审批办理程序是什么?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申请时,应提交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其他相关材料(环评、文物部门意见等)。

  省民政厅审核同意后,发放筹办批准书。申请人完成公墓筹建,具备对外营销条件后,由当地民政局向省民政厅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颁发《陕西省公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陕西省公墓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正式营业。

  (二十七)公墓在异地设立办事处或销售点应履行哪些手续?

  公墓在异地设立办事处或销售点,必须报经公墓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同意,经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厅批准,申请人持省民政厅批文及所属单位的《陕西省公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向设点经营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后,方可经营。

  (二十八)丧葬办理程序是什么?

  死亡证明。当亲人去世后,死者家属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区、县以上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者家属持死亡证明书到驻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联系火化。各地殡仪馆有24小时值班电话,可以预定遗体接运时间、预定遗体存放方式、灵车随叫随到。打电话(例:西安市殡仪馆服务电话为96744)或派人前往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联系火化事项,登记死者姓名、住址、年龄、性别、死亡原因、死亡时间、遗体所在地、死者户口所在地;登记家属姓名、住址、电话、与死者关系等;预定服务项目,服务时间等。

  遗体火化。按预定时间,家属持死亡证明在指定地点等候灵车接运遗体。按照遗体接运、整容、告别、遗体火化(选购骨灰盒,也可提前购买)、领取火化证明、领取骨灰的程序进行。可根据需要选择服务。

  骨灰安葬。按选定方式安葬骨灰,并领取骨灰存放证。此后,家属持此证明到公墓祭扫。骨灰有骨灰墓、骨灰堂、骨灰墙、树葬、花葬、撒海等安葬方式。

  (二十九)丧葬祭扫注意事项?

  1.丧葬事宜应委托由国家批准的殡葬单位办理。

  2.骨灰要安放在合法公墓。

  3.异地去世人员的丧葬办理。按照相关规定,在异地去世人员,原则上遗体应当在当地殡仪馆火化,禁止运往外地。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必须在当地殡仪馆进行防腐、消毒等处理;必须由当地卫检部门出据《移运证》;必须由当地殡仪馆承办遗体运送业务,运送到安葬地殡仪馆。

  4.祭扫活动。我国一直有在祭扫中烧香、烧纸的习俗,致使每年清明节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保障公墓、林地的消防安全,维护扫墓活动的良好秩序,必须到指定地点烧香、烧纸,最好采用网上祭扫、鲜花祭扫等文明方式。

  (三十)农村留守儿童定义?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十一)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是什么?

  依法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及各部门相关职责,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着重加强对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的干预帮扶,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三十二)我省公办儿童福利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是多少?

  聘用工作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生活补贴、聘用年限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四部分构成,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1.基本工资:1500元/月;

  2.生活补贴:1000元/月;

  3.聘用年限补贴:20元/月,每续聘一年增加20元;

  4.年终一次性奖金:加发一个月基本工资;

  5.社会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十三)孤儿的定义是什么?我省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孤儿是指在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我省孤儿养育标准:机构养育每人每月1000元,散居孤儿每人每月800元。(三十四)孤残儿童“明天计划”康复矫治手术项目是什么?

  “明天计划”项目是指:为城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乡镇敬老院及其他收养性福利单位)中0-18岁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进行康复矫治手术。

  (三十五)发现弃婴后该如何处理?

  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三十六)孤儿大学生助学有哪些优惠政策?

  主要有三大优惠政策:一是生活补助。已被录取的孤儿大学生,在本人入校报到当月起,参照我省孤儿机构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生活补助费,毕业次月停发。二是在校学费资助。学费除享受国家教育资助部分外,标准内剩余学费由民政部门分学年予以资助,民政部门资助部分最高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万元。三是就业补助资助。依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就业补助。

  (三十七)困境儿童的定义是什么?

  困境儿童指: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予以分类保障。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上浮不低于10%。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父母双方重残、重病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按照不低于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50%发放生活补贴,对其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在分类保障的基础上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生活补贴。

  (三十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定义是什么?补助标准是多少?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即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父母双方重残、重病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

  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50%发放生活补贴,对其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在分类保障的基础上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