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对原《程序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改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了较大修改,如增加了立案程序,细化了法制审核程序,明确了处罚案件办理时限,完善了回避制度和听证程序等。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完善行政处罚程序,有必要对《程序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程序规定》共7章53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全面落实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程序规定》一是增加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的要求;二是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三是列明了适用法制审核的具体情形,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二)明确了执法人员资格要求以及回避制度。
一是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资格、人数、执法证件等作出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二是细化了回避情形,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三是明确对回避申请应当依法审查,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三)完善了调查取证方式。
一是增加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是增加并细化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复制件的提取方式,如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品、照片、录像、副本、节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三是对现场笔录的制作提出了要求,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四)修改了关于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规定。
一是延长了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期限,由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变更为五个工作日;二是扩大了听证的适用范围,登记管理机关拟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吊销登记证书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三是明确了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决定;四是明确了陈述申辩应予采纳的情形,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纳;五是增加了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处罚的规定。
(五)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类型。
对于以下四类案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一是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二是拟限期停止活动的;三是拟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四是其他情节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六)增加了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
增加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在九十日内难以办结的情况,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批准延期的情形,并将听证、公告、审计和检测、鉴定等时间排除在案件办理期限外。
(七)完善了关于罚没款执行的规定。
一是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将罚款变更为罚没款;二是丰富了罚没款支付方式,增加了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的规定;三是增加了关于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申请的方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程序、告知当事人的方式等。
(八)丰富了关于送达的规定。
一是增加了向自然人、其他组织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规定;二是简便了留置送达程序,增加了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来实现留置送达的规定;三是丰富了送达方式,增加了关于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四是细化了公告送达方式,可以在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