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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刚需老年人返院入院接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26 11:28   来源:陕西省民政厅   作者:    浏览次数:次   打印   保存


(陕民函〔2020〕23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民政部的《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办发〔2020〕6号),更好地满足我省刚需老年人返院入院的实际需求,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刚需老年人返院入院接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范围

重点保障以下情形确需返院入院的刚需老年人:

1.子女亲属因参加抗击疫情而无暇照顾的老年人;

2.子女亲属因疫情接受隔离治疗无暇照顾的老年人;

3.子女亲属因复工无瑕照顾的失能或失智老年人;

4.本区域生活不能自理且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特困老年人;

5.空巢(独居)且有意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

二、工作规范

凡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刚需老年人,各养老服务机构应

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返院入院:

(一)提交申请。返院入院老年人或亲属向所在地养老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刚需老年人返院入院申请表》,如实报告“申请人和亲属是否去过湖北疫区和外地、是否有与疫区人员和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人员接触史”。

(二)初步评估。养老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返院入院刚需老年人进行评估认定,如有确诊病例的县区,应报告当地民政局通过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将拟返院入院老人与确诊人员和疑似人员名单比对后再行确定。

(三)评估反馈。养老服务机构完成评估并同意刚需老年人返院入院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商定返院入院隔离观察时间。

(四)隔离观察。返院入院的刚需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一律实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观察。养老服务机构具备隔离观察条件的,在院内隔离;机构不具备隔离观察条件的,报当地民政局协调同级疫情防控部门,进住集中隔离观察点实施隔离观察(养老服务机构接到申请时已进行隔离观察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五)解除隔离。在养老服务机构或集中隔离点隔离观察无异常后方可转入生活区。在指定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观察的,解除隔离观察后,应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养老机构可安排直接入住。

(六)日常管理。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防控指南要求做好院内消毒消杀、体温监测等工作,将返回生活区的刚需老年人与院内入住的其他老年人一并管理,及时了解身体健康状况,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迅速采取隔离等措施,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疫情防控部门。

三、有关要求

1.各养老服务机构要继续实施封闭式管理,按照《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要求,不折不扣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弛心态,确保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零感染。

2.养老服务机构内有条件设置隔离区并进行隔离观察的,所在民政部门应协调同级医疗卫生机构或疾控部门进行指导。在指定集中隔离观察点的老年人日常食宿费用,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含经营性)按照收费标准和生活标准转移支付。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经费不足的,报当地政府安排解决。

3.养老服务机构要密切关注当地疫情,认真按照规范流程办理,严格实施隔离观察,帮助刚需老年人顺利返院入院,确保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防聚集性感染和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的发生。

附件:《陕西省刚需老年人返院入院申请表》

陕西省民政厅

2020年3月11日

申请表.xls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刚需老年人返院入院接收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