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民发〔2019〕55号
发布日期:2020-02-22 09:53   来源:陕西省民政厅   作者:   发布机构:陕西省民政厅   浏览次数:次   打印   保存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各省级慈善组织: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规范慈善信息公开行为,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现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

2019年8月21日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慈善信托应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然后按本细则规定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法定代表人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办事机构负责人名单;

(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

(四)招募志愿者的要求;

(五)第三方的评估结果;

(六)慈善组织年报;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慈善组织年报信息包含上年度募捐财产的数量、种类、使用和剩余情况,慈善拍卖、信托、投资收入和使用情况,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和救助的原因、效果,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等情况。

年报信息的详细内容和基本格式由陕西省民政厅统一制定。

第六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捐基本信息,包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二)募捐实施信息,包括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慈善组织设立的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应在基本信息中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在基本信息中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及管理使用情况。

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进行公开。

第八条 慈善信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慈善信托备案事项(包括:信托名称、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目的、初始信托金额等)、慈善信托终止事项、对慈善信托检查评估的结果、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的结果。

第九条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慈善信托设立情况说明、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和财产状况报告、慈善信托变更及终止事由、以及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慈善组织对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省民政厅建设全省统一的慈善信息公开和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建立慈善信息指标体系,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和省级慈善组织按指标体系上报应公开信息,省民政厅汇总后通过统一信息平台进行发布。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慈善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慈善组织应当自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报备案的民政部门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六款所指慈善组织年报信息,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慈善组织网站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除外)。

第十五条 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所指募捐实施信息,慈善组织应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报备案的民政部门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慈善组织至少每三个月报备案的民政部门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一次。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同时,可以报民政部门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慈善组织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慈善组织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