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社会捐赠款物信息发布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03-02 15:55   来源:陕西省民政厅   作者:   发布机构:陕西省民政厅   浏览次数:次   打印   保存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物资管理,陕西省成立“陕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物资管理工作专班”(简称工作专班),统筹物资协调等相关工作。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陕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物资管理工作专班工作方案》要求,为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物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红十字会和具有公募资格的省级慈善组织作为信息公开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按照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有关要求,

公布物资需求信息、接受物资捐赠情况和使用整体情况。发布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布信息需及时、完整、有效,保持常态性、动态性原则,提升捐赠物资管理使用透明度。

第二条 信息发布应便于社会公众查阅、监督, 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陕西省民政厅网站、省红十字会网站及省慈善协会等具有公募资格的省级慈善组织网站为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社会捐赠公示信息发布的指定平台。

第三条 信息公开主体应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工作专班统筹协调组报送需求信息及公示信息,经统筹协调组审核后,由信息发布组负责在网站发布,及时更新所需物资信息、物资捐赠和使用管理情况。敏感信息需报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审批后发布。

第四条 信息发布内容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重点公示信息为:

(一)物资需求信息。相关单位对接最终使用单位需求,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急需物资清单,引导捐赠人按照疫情防控需要进行捐赠。

(二)接受捐赠使用情况。 包含接受捐赠资金总额和资金明细,接受捐赠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捐赠人信息等情况,资金支出和物资分配情况(含资金支出总额和明细,物资分配的品种、数量,受助单位等)。对有关资金支出用途和物资分配情况,可配发相应的照片作为佐证。

第五条 信息公开主体适时向社会公布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捐赠使用管理的审计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在疫情期间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陕西省民政厅投诉、举报。

第七条 相关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陕西省民政厅以约谈、检查等形式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我省疫情应急响应结束期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