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XMZ/2014-008927 | 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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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无 | 发文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无 | 发布日期: | 2014-05-29 08:45 |
发布机构: | 陕西省民政厅 | 浏览次数: | 次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陕西省民政厅 |
陕西、宁夏、青海、新疆、江西、湖北省(自治区)民政厅:
现将《全国第二批省界界桩更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政部办公厅
全国第二批省界界桩更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做好省界界桩更换试点工作,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3号令)、《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6号)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国勘办〔1996〕6号)等文件规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界桩更换试点范围、目的和原则要求
(一)范围。
选定陕宁线、青新线、赣鄂线3条省界进行第二批省界界桩更换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自行组织本区域内县界界桩更换工作。
(二)目的。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解决原有界桩规格小、质量差、毁坏多等问题,增强界桩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定性,突出界桩的标志性和指向性作用,避免和减少因界桩损毁、移位等问题造成的边界纠纷,维护边界地区平安稳定,并为全面开展省界界桩更换工作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三)原则要求。
界桩更换遵循规格统一、时间统一、成果统一的原则。
1.原位更换。依据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协议书、界桩成果表、登记表和历次联检所确定的点位,在原位置上更换界桩。确实无法在原位置上更换、需要移位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就近在行政区域界线上选定适当位置埋设。
2.统一更换。试点界线上的界桩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更换成新规格界桩。
3.只增不减。界桩更换过程中不得减少原有界桩数量。对于界线原有界桩数量偏少影响界线走向认定的,或界线通过旅游景区、交通要道等宣传效应较强地区的,可以增设界桩。
4.确保稳定。界桩更换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群众利益,如确需占用农田、林地等,应当尽可能缩小范围、减少影响,并做好补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兼顾效应。界桩更换过程中,对于位于旅游景区、交通要道等宣传效应较强地区的界桩,经毗邻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增设庄重、别致的具有纪念或保护意义的辅助设施。
二、新界桩结构、规格、材质、书写
(一)新界桩结构。
新界桩由底座和碑体构成,碑体镶嵌于底座中。底座由露出地面部分和埋入地下部分共同构成,埋入地下部分不少于
(二)新界桩规格。
新界桩分双面型、三面型两种类型,每种类型分A型、B型两种规格。试点界线上B型界桩埋设数量原则上不能低于60%。
A型界桩:底座长、宽各为80厘米,露出地面高度20厘米;碑体位于底座之上部分高70厘米、宽40厘米、双面型厚15厘米。用于埋设在人迹罕至、运输不便、埋设困难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B型界桩:底座长、宽各为120厘米,露出地面高度20厘米;碑体位于底座之上部分高120厘米、宽50厘米,双面型厚20厘米。用于埋设在旅游景区、交通要道等具有较强指位宣示功能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新界桩结构、规格样图详见附件1。
(三)新界桩材质。
新界桩碑体一律采用浅色花岗岩等坚硬石料凿制成型;底座采用钢筋混凝土浇铸,露出地面部分用深色坚硬条石围挡或石料贴面,底座上面覆盖深色石板。同一条界线所有界桩颜色应保持一致。
(四)新界桩书写内容。
新界桩碑体上的界桩编号、文字刻写深度、内容排列顺序与旧界桩保持一致,刻写字体、尺寸详见附件1,所有刻字均描红。底座露出地面部分相应横面上顺序刻写界桩所在位置(包括省、县、乡)、管理单位(毗邻省级民政厅)。
新界桩其他制作、埋设要求遵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国勘办〔1996〕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
(一)组织领导。
界桩更换试点工作在民政部指导协调下由毗邻两省(自治区)民政厅组织实施。陕宁线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牵头,青新线由青海省民政厅牵头,赣鄂线由江西省民政厅牵头,另一方做好支持、配合工作。三省交会点涉及的相关省(自治区)要做好支持配合。
(二)任务分工。
界桩更换任务分工由两省(自治区)民政厅协商确定,原则上谁管护的界桩即以谁为主负责更换。界桩生产厂家由牵头省(自治区)民政厅协商另一省(自治区)民政厅选定,原则上同一条界线上的界桩碑体由同一生产厂家就地加工。
四、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准备工作。
1.成立组织机构。界线毗邻两省(自治区)民政厅成立界桩更换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部署和组织实施界桩更换工作,制定本条界线界桩更换具体工作方案,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重大问题,审查上报界桩更换有关文件、成果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界桩更换的联络和日常工作。界线毗邻县级民政部门成立界桩更换工作组,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2.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掌握现有每颗界桩的实地位置、地形、现状等情况,要特别注意了解旅游景区、交通要道、涉及群众生产生活设施等地段界桩情况。
3.协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方案包括组织领导、界桩现状、确定更换界桩类型和数量、任务分工、实施步骤、注意事项等内容。方案确定后报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实地实施。
1.协商选定界桩生产厂家,按照规格要求制作界桩碑体。
2.按照具体工作方案,对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协议书、界桩成果表、登记表和历次联检所确定的点位,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等文件要求,组织开展新界桩的埋设、测绘工作,填写新的界桩登记表、成果表,拍摄界桩照片。界桩登记表、成果表式样详见附件2。
3.界桩更换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召开协商会议,研究解决界桩更换工作的有关问题。
(三)汇总收尾。
1.检查验收。界桩更换外业工作完成后,由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组织两省(自治区)界桩更换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检查验收。
2.汇总总结。界桩更换工作完成后,两省(自治区)界桩更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汇总工作,形成界桩更换工作总结报告和成果资料。工作总结经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联合上报民政部,成果资料按照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五、相关事宜
(一)更换界桩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的工作,试点省(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任务分工,各尽其职,紧密配合,友好协商,圆满完成任务。
(二)更换界桩不是重新勘界,不涉及行政区域界线位置和走向的变更。界桩更换前后要注意做好基层干部群众宣传教育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避免引发误解和纠纷事件。
(三)界桩更换试点工作原则上在一个自然年度完成。2014年7月份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8月份前完成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备案工作,12月份前完成界桩埋设、测绘工作,次年3月底前完成工作总结和成果资料立卷归档等工作。
(四)界桩更换试点工作经费由民政部承担,不足部分由试点省(自治区)承担。
(五)要确保更换界桩质量,确保界桩更换工作档案资料完整。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有关音像资料的生成和收集工作,为将来开展总结和编制图册等后续工作做好准备。
(六)对于更换下来的旧界桩应当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