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SXMZ/2011-008899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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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1-12-23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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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12-23 05:22   来源:陕西民政   作者:   发布机构:陕西省民政厅   浏览次数:次   打印   保存
  
陕民发[2011]28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5号)文件精神,建立规范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要求,现制定《陕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细则》并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陕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孤儿基本生活费是指政府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用于补助孤儿伙食、服装被褥、日常用品、基本医疗等费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合理保障、应保尽保、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孤儿是指具有陕西省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

  第五条 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养育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8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已纳入城乡低保、五保等救助保障范围的孤儿,继续按原渠道享受各类标准补助,同时,通过差补方式按上述保障标准享受差额补助。

  第六条 孤儿被委托监护或家庭寄养,对被委托监护人

  或寄养家庭每月补助300元养育劳务补贴。

  第三章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七条 集中供养孤儿的福利机构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录入“陕西省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经所属民政部门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陕西省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附件1)。

  2、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

  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失踪的,提供死亡和失踪证明。

  4、监护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5、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6、孤儿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区)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并将孤儿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区)级民政部门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县(区)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市级民政部门审核“陕西省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孤儿数据后,并报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并将孤儿数据报市级财政备案;省民政厅审核“陕西省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孤儿数据后,并报民政部审核批准,并将全省孤儿数据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停发基本生活费。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前3个月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

  第十条 新产生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条件的孤儿,从县(区)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第四章 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十一条 中央、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各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每月15日前向县(区)级民政部门报送下一个月本乡镇已审核审批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件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第十三条 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整理本辖区孤儿基本情况,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月孤儿基本生活费支付申请。

   第十四条 县(区)级财政部门应将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专账核算。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前,县(区)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与孤儿监护人要签订《陕西省散居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附件2),对孤儿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要求,明确孤儿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县(区)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定期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巡查、走访和监督评估,督促监护人做好孤儿养育工作。

   第十七条 孤儿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县(区)级民政、财政部门依托“陕西省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孤儿建立纸质档案。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本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孤儿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孤儿的养育状况(成长、健康、学习等情况);

   4、乡(镇)、县级民政部门对社会散居孤儿的走访记录;

   5、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

  6、《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

  第十八条 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

  前将本地区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等情况分别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第十九条 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财政、民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或提请审计部门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发现问题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福利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集中收养孤儿、弃婴的机构,包括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儿童部。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