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倡导文明节俭丧葬新风尚,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城乡殡葬改革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大力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完善殡葬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殡葬救助制度,弘扬先进的殡葬理念和殡葬文化,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原则与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通过强化政府职责,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完善扶持政策,提高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殡葬改革有序化、殡葬设施现代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习俗文明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逐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城乡居民文明治丧需求。
(三)工作措施
一要坚持推行火化。把推进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改革传统土葬方式,加快提高火化率,逐步扩大火化区范围。城市、县城以及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划为火化区。凡火化区逝者,遗体一律实行火葬,坚决杜绝骨灰装棺二次安葬现象。对推行火葬暂时有困难的地区,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以集中治丧为重点,倡导文明祭奠,规范群众治丧行为。
二要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思路,加快殡仪馆建设。现有设施设备陈旧老化的,要加大改造力度,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火化炉。尚未建设殡仪馆的地区要抓紧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殡仪服务设施用地指标,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快推进殡葬基础设施建设。
三要加快建立殡葬救助制度。各地要从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保障群众殡葬权益出发,认真落实殡葬救助政策,积极探索扩大减免或补贴的范围,对公益性生态节地葬法实行补贴等惠民殡葬政策。
四要加强殡葬业行风建设。大力开展殡葬行业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加强对殡仪服务队伍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殡仪服务标准化水平,不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纠正殡仪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54号)要求,严格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分离,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和程序,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为群众提供方便周到的服务。
五要加大宣传力度。要把经常性教育与定期宣传紧密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和殡葬管理法规,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更新丧葬观念,自觉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营造推动殡葬改革的社会氛围。各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实行火葬。火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亡故后不实行火葬(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的,不得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加快建设城乡公益性公墓
(一)大力发展城市公益性公墓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目的,采取骨灰堂(壁、墙)安放以及深埋、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为主要形式,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逐步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建立快捷便民的殡葬服务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
1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公墓全覆盖。每个市、县、区至少要建一个城市公益性公墓,人口较多、火化率高、经济发展快的地区可以先建。经营性公墓要在其墓园内至少划出30%的墓位用于公益事业,实行限价销售。少数民族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提倡建立民族公益性公墓。
坚持服务对象全覆盖。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为全体城市居民。
坚持科学合理选择墓址。公墓要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上规划建设,严禁在耕地、林地内建造公墓,在规模和布局上力求小而精、新而雅。
坚持政府投资为主。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省上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市级公益性公墓每个补助500万元,县(市、区)级公益性公墓每个补助300万元。
2建设用地
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为城市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骨灰服务的公共设施,其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无偿划拨。
3日常管理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各级民政部门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合理设置岗位。严格公墓收费管理,坚持保本微利原则,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其使用期限、续期参照经营性公墓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推进农村公益性墓地生态化改造
全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按照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统筹规划,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农村公益性公墓以骨灰楼(堂、墙、塔)为主,土葬区提倡深埋、不留坟头、墓碑小型化。逐步将农村散坟、规划点外集中墓地迁移到农村公益性公墓,推进迁坟还田工作。一要科学合理布局。各县(市、区)要按照绿色殡葬、生态殡葬的要求,根据人口数量、分布和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公益性公墓总体规划。公益性公墓选址应优先利用荒山瘠地,一个行政村可以兴建一处公益性骨灰楼(堂)或遗体公墓,也可以采取一村或相邻几个村联办的方式。二要加强建设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建立长期管理机制,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墓的管理和维护。三要治理丧葬秩序。大力倡导文明和谐殡葬新风,加大对乱埋乱葬行为的治理力度,坚决制止将骨灰二次入棺土葬,逐步规范治丧行为。四要加大资金投入。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各县(市、区)财政出资建设或实施生态化改造,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省上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每个农村公益性公墓补助5—10万元。
(三)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兴建城乡公益性公墓。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民政等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将公墓建设规划纳入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财政部门要将公益性殡葬事业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编制部门要合理配备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人员编制。国土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项目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指导公墓单位抓好生态保护。规划部门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物价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收费项目和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