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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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8-06-11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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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11 16:02   来源:陕西民政   作者:   发布机构:陕西省民政厅   浏览次数:次   打印   保存
 

陕民函〔2017〕103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西咸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县、府谷县民政局:

  民政部《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行业标准已于2017年3月20日发布实施,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加强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入站、评估、会商、诉讼、干预、保护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强化痕迹管理意识,切实做好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附件电子版在省民政厅网站“在线下载”栏目中下载)

  

陕西省民政厅

  

2017年4 月21日

点击查看附件:关于转发《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

点击查看附件:《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