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工作指南

索引号: SXMZ/2022-000204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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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6-21 15:46   来源:陕西省民政厅   作者:   发布机构:陕西省民政厅   浏览次数:次   打印   保存

引言

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提升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推动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助力实现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陕西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等文件精神,结合陕西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一、社区社会组织政策篇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近年来,陆续发布了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政策文件,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专门用一个章节强调要“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明确了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

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印发,明确强调城乡社区治理的重点和目标。要“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制定完善孵化培育、人才引进、资金支持等扶持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在城乡社区开展纠纷调解、健康养老、教育培训、公益慈善、防灾减灾、文体娱乐、邻里互助、居民融入及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时,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目标,要求“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同时,明确“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工作路径。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第48条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

2017年12月,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提出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的发展导向、加大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的具体措施和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的具体要求。

2020年12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明确提出了从2021年起,用3年时间开展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推动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在基层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

(二)陕西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

2016年,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四社联动”提升社区治理水平的意见》,提出推进以社区为平台、以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以社区志愿者为补充的“四社联动”工作,全面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2017年,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培育壮大社区社会组织”,从分类管理指导、积极培育扶持、强化服务功能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推进措施。

2019年,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作出专门安排部署,提出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建立新型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机制、创新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2021年,省民政厅出台《陕西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明确提出“到2023年,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每个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每个县(区)拥有不少于1个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平台;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占比超过50%;每个城市社区能够承接社区服务的社会组织数量平均不少于3个”等发展目标。

2022年,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实施“五社联动”助力基层治理和乡村振兴的试点工作方案》中提到,发展壮大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队伍,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五社联动”机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社区社会组织通识篇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概念

社区社会组织是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下列情况不列入社区社会组织范围:

1.社区居(村)委会及其工作机构;

2.不具备组织形式;

3.以营利为目的;

4.业主委员会。

(二)社区社会组织分类

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从存在形式、服务内容等方面来进行具体分类。

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按照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成立。对规模较大但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规模较小、组织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因此,从存在形式上,可将社区社会组织分为:

1.登记注册类:在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如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白河县中厂镇同心社区金银花种植协会等。

2.备案类: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实施备案管理,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监督指导,社区居(村)委会在街办(乡镇)的领导下做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配合工作,如西安市新城区兴乐社区“乐修匠”服务队、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街办大观园老年艺术团等。

从服务内容上,可将社区社会组织分为:

1.公益慈善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各类组织。

2.生活服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文化教育、就业培训、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各类组织。

3.社区事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物业协商、红白理事、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组织,以及社区各类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妇女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协会等各类组织。

4.文体活动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活动的各类组织。

(三)社区社会组织的主要功能

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建设的主体之一,也是社区内部的重要资源,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四个功能:

1.社区动员。社区社会组织的建立源于社区居民的现实需要,在对社区居民需要进行了解的基础上成立相应的社区社会组织,使社区居民可以通过这一组织载体来满足自己某方面的需要。而且,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社会组织是出于自愿,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有很好的群众基础,具有广泛动员的功能。

2.满足居民个性化需求。居民通过自愿参与不同类型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满足自己不同方面的、多元化的、多层次的需求。通过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不仅满足了人们的多元化需求,而且也丰富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为社区居民之间的沟通交流提供了平台。社区社会组织也是社区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的重要主体,是服务社区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重要力量。

3.政社互动桥梁。社区建设的主体是多元的,社区社会组织有其扎根社区、细致收集需求、回应迅速、服务个性化定制等优势。社区社会组织与政府紧密合作,能够最大限度地给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补充力量,是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抓手。

4.挖掘和整合社区资源。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是由社区内的组织或个人根据社区需求成立的,它们能够充分调动社区中的人力资源。又因为社区社会组织的成员大多都是社区内的居民,对自己社区的情况比较熟悉和了解,可以在充分利用社区的环境条件和已有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社区建设,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展社区建设活动,有利于真正实现社区建设的目标。

在社区建设中,不仅应该重视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还应该加强对已经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调整社区社会组织的内部结构,拓宽其资金的来源渠道,理顺社区社会组织的关系,使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到社区建设的各个领域中,成为社区建设中的重要力量。

(四)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概念及重要性

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是经社区同意后依法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以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是提高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增加社区居民生活幸福指数、建设美好生活的重要体现,是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的有力抓手。社区志愿服务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运用“五社联动”机制,主要在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区治理、社会事务、平安建设、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三、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篇

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到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社会组织登记职能已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的,按照当地职责分工办理。

(一)登记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

社区社会组织可以按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成立。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执行本地出台的社区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所在市名称+县(市/区)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社会团体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加字号。在街道(乡镇)层面直接成立的组织,可简称为XXX街道(乡镇)XXX,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社会团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4.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开办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成立登记流程

县(区)民政局或行政审批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可向业务指导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提出评估意见,有关意见作为审批的依据。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管理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登记注册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由申请人(单位)向县(区)民政局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

2.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3.发起人(举办者)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社区社会团体还需提交会员花名册;

4.章程草案及章程核准表;

5.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和其他材料。

(四)登记注册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变更、注销

成立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变更、注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到县(区)民政局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成立篇

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社区社会组织原则上应以一个社区为单位申请备案,确因业务需要跨社区联合备案的,说明必要性。活动范围不超过所属街办管辖范围。

(一)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名称要求与登记注册的社区社会组织相同;

2.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或服务场所;

3.社会团体:由3个及以上自然人或2个及以上法人单位发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2个及以上自然人或1个及以上法人单位举办;

4.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会员总数不少于10个,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含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

5.有规范的章程,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的章程应当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附件1)有关规定制定,章程应载明宗旨、党的领导、活动指导、业务范围、加入条件、程序、会员权利和义务、退出、决策机构和职责、决策规则、负责人、负责人职责、资产来源及使用、内部监督等内容;

6.有明确的负责人和固定的联系方式。社区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小于70周岁,对本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

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住所等。

(三)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流程

1.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准备相应备案材料,报社区居(村)委会预审;

2.经社区居(村)委会预审通过后向所属街办提出备案申请;

社区居(村)委会预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街办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进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退件并说明理由。

(四)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附件2);

2.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3.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附件3);

4.章程;

5.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交资料一式三份原件,由街办盖章后返社区、申请人留存。

(五)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变更

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负责人、活动地域发生变动后,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提交以下材料:

1.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表(附件4);

2.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变更住所提供);

3.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附身份证明(变更负责人提供);

4.章程;

5.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

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需按社区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处理。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自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备案。

(七)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注销

1.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填写《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表》(附件5,一式三份),由社区居(村)委会预审后报所在街办审查;

2.街办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有效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作出注销备案的决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1.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申请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在同一社区内已有名称相同的社区社会组织的;

4.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5.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五、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篇

(一)怎样培育社区社会组织

1.建设支持平台。支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层面发起设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人员培训等服务,为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项目指导、财务代管等服务。依托街道(乡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点等,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地支持。

2.加大资金扶持。推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社会资本投入等多种渠道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

3.推进融合发展。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用好综治、精神文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下沉到社区的服务资源;统筹推进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治理、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慈善事业、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养老服务、儿童关爱等民政各项业务工作融合发展。

4.加大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培育发展农村志愿服务组织,为村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为农村留守老年人、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关爱服务。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孵化农村社区社会组织,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二)重点培育的社区社会组织

重点培育发展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生活服务类和居民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

(三)如何培育社区志愿服务组织

1.组建社区志愿者队伍。社区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志愿者招募活动,做好个人基本信息的登记工作,并将信息录入民政部门指定的中国志愿服务网(https://chinavolunteer.mca.gov.cn)进行注册,进行志愿者队伍培育,挖掘社区内现有资源,进行组织培育。

2.确定组织负责人。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拟任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小于70周岁,对本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队长一般由社区书记或主任兼任:副队长一般可从社区居民中热心公益、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影响力的退休老党员、老教师、老律师、社区干部等人员中遴选。也可从回乡创业干部、个体工商企业中选择年富力强、热心公益慈善人士担任,按照组织人员规模,可根据需要确定副队长、工作人员等若干名。

3.进行备案登记。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一般由乡镇(街办)实施备案管理,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监督指导,社区居(村)委会在乡镇(街办)的领导下做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配合工作;规模和影响力较大的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依法由所在地的行政审批局或民政局登记成立正式社会团体。

4.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依照组织章程开展常态化志愿服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要制定活动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告知志愿者参与活动的注意事项和权利义务。安排志愿者参加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已备案的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3日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在本年度12月,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乡镇(街道)民政办。

5.提供志愿者队伍支持。社区作为社区志愿者的招募使用者,要在实践中不断提升志愿服务组织的动员管理水平。坚持“先培训再上岗、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志愿者培训,培养志愿者领袖,建立并完善志愿者管理及服务制度,定期举行志愿者团建,提升志愿者对组织的归属感,依托中国志愿服务网做好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定期开展志愿者服务总结及表彰工作。

(四)如何培育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

乡镇(街道)、社区都有必要培育本地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其在社区实施慈善救助项目。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式给予基层慈善组织在资金、项目等方面的必要支持,同时推动基层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形成自律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公信力。强化社区成员的慈善意识,大力宣传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推动慈善文化进社区活动。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提高企业参与社区慈善活动,回报社会的自觉性。

(五)社区社会组织能力提升

1.培养骨干人才。街道(乡镇)选准育强领头人,着力培养一批公益服务意识强、热心社区事务、熟悉社会组织运作、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一定专业服务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带头人和业务骨干。

2.提升保障能力。结合“五社联动”,开展社区服务项目洽谈会、公益创投大赛等社区公益服务供需对接活动,通过服务项目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引导。

3.创建“品牌社区社会组织”和“品牌项目”。组织开展社区社会组织优质项目评选活动,形成一批具有陕西特色的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品牌,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六)社区社会组织人才培养

选准育强领头人,从教师、 医生、社工、文化学者及退休人员等人群中,充分挖掘社区各类人才资源,培养其成为社区社会组织领头人,进一步促进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群众,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有效发挥。市、县民政部门制定社区社会组织人员培训计划,面向街道(乡镇)民政助理、城乡社区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区志愿者等,每年至少组织1次能力培训。鼓励社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知识培训和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

(七)社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提升

通过加强社区宣传、建立联络制度、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应急演练等方式,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协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水平;通过加强对群防群治活动的组织、指导和保障,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平安社区建设、和谐社区建设的能力;通过购买服务、委托项目等方式,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健康、养老、育幼等社区服务的能力;通过提供活动场地等措施,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活动,增强社区文化建设阵地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城乡社区通过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等方式,配备专人联系、指导和服务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不断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能力。

(八)社区社会组织作用如何发挥

1.围绕四个主题开展系列活动。组织开展“邻里守望”系列社区志愿服务、“共建共治共享”系列社区协商、“共创平安”系列社区治理、“文化铸魂”系列精神文明创建四个主题活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下,以“邻里守望”等为主题,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主题志愿服务活动,践行为民情怀;协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带动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矛盾化解、纠纷调解、心理服务等工作;以社区社会组织为平台,推进社区文明创建。

2.推动地域特色主题活动。结合地方地域特色、社区文化状况和风土人情,围绕四个主题,制定年度活动计划。红色文化资源较丰富的地方可结合红色文化资源,将老党员、军烈属和重点优抚对象等作为“邻里守望”志愿服务活动中的救助帮扶重点,将革命老区红色文化融入“文化铸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弘扬红色文化精神。

3.加快培育为老服务社区社会组织。广泛培养服务于老年人生活、健康、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的社会组织。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提供办理入住养老机构与就医事务等服务。

六、社区社会组织管理篇

(一)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1.已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并可责令撤换负责人;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从事非法活动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延续、变更登记的;

(4)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6)已被撤销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继续以原社区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7)涂改、出租、出借同意备案意见书;

(8)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依法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街办在做出撤销备案决定起15日内应书面告知社区社会组织。

2.市级民政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规程,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规范,指导县(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落实相关要求。

3.各县(区)民政局、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对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4)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

(5)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面向乡镇(街道)民政助理、

城乡社区工作者、儿童主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群体的业务培训;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未达到

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2)负责对辖区内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3)负责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对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4)协助县(区)民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5.各社区居(村)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1)对未达到备案条件(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2)配合对本社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注销和延续进行初审、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发现社区社会组织从事违法活动,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上报所属街办;

(3)在活动场所、活动开展等方面,为本辖区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支持;

(4)宣传社区社会组织的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6.已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3日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

7.乡镇(街道)应将本区域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信息台账(附件6,含电子版和纸质版)每季度报县(区)民政局。

(二)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

1.落实党建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要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党建责任,提高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的覆盖面。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要围绕加强党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与城乡社区党组织定期联系、组织协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共驻共建等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目标、细化工作任务。引导社区社会组织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中突出党建引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2.完善分类管理。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县(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对规模较大但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规模较小、组织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3.规范内部治理。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自主运作。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和完善负责人选举制度、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当按章程办理。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结合组织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等实际情况,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运行机制。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社会认可度低的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其按照程序合并、注销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4.强化支持措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在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组织运作、活动经费、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社区社会组织给予支持。鼓励设立支持社区发展的基金会,整合社会多方资源,资助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鼓励依法登记的各级慈善协会、基金会通过设立社区基金等方式,为其所在地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财务管理等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场地和其他便利条件。鼓励企业、基金会、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向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捐赠和资助。

(三)社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

1.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2.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社区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合规,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获得的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并做好财务档案的登记保管。项目财务支出应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列支,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等,如发现违规行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资助款项。

3.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要求,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4.社区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所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资助人同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接受备案管理部门、捐赠人、资助人的监督。

5.社区社会组织收取服务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6.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服务活动应当确保活动场所、相关设施设备等符合安全要求,预防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附件:1.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doc

      2.陕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doc

      3.陕西省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doc

      4.陕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表.doc

      5.陕西省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表.doc

      6.陕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信息台账.doc

(注:附件1—6适用于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