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SXMZ/2011-008607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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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1-11-25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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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11-25 17:12   来源:咸阳渭城民政   作者:   发布机构:陕西省民政厅   浏览次数:次   打印   保存
陕民办发〔2011〕139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省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意见》,全面加强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政法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新形势下加强民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法制建设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做好各项民政工作的根本保证。近年来,我省民政法制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在依法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等方面,做了大量而又卓有成效的工作。以城乡社会救助为主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以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主的法规逐步形成,以党风廉政建设为主的机关自身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目前,涉及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已百余件,通过实施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民政系统基本实现了部门职责依法确立、民生权益依法保障、社会建设依法推进、行政行为依法规范,为民政事业稳步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实践证明,民政工作的体制机制核心就是法制。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是实现我省民政工作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战略任务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迫切要求。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一方面,随着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任务的加强,要求民政部门不失时机地将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和工作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另一方面,我省民政法制工作仍然滞后于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进程,一些地方和工作领域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对法制工作重视不够等,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还不相适应。因此,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势在必行,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不断开创民政法制工作新局面,是对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的重大考验。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推进民政法制建设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坚定信心、锐意进取、开创陕西民政法制工作的新局面。

  二、全面加强民政立法和制度建设

  (一)切实推进立法工作。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简便实用、衔接配套的原则,认真研究我省民政立法现状和发展思路,通过立项、调研、起草等环节,将条件成熟、群众期待、事业急需的立法项目适时上报,及时做好请示、协调工作,使之早日列入人大和政府立法计划。重点推进社会管理和改善民生领域立法项目,如社会救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民间组织、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草案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在省人大修订通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后、按照民政部和省政府立法计划,重点调研和提出关于城市社区、民间组织、地名管理,优抚安置、殡葬管理等法规、规章修订草案。

  (二)注重提高立法质量。深入探索社会领域立法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原则,努力在改善和保障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公共服务等方面实现理论和制度创新。配合省人大和法制部门在民政立法项目的起草、论证、调研过程中,坚持公开征集和调研论证制度,广泛听取和征求各方意见,努力提高科学立法水平。加强对立法计划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妥善解决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增强立法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健全完善法规体系。省民政厅应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的立法要求和原则,认真梳理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受权性条款,为及时跟进制定实施细则或地方规章做好准备。有立法职权市民政部门要依据省政府出台的法规和规章中的权限和程序,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规章草案,其他市级民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使涉及民政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有效执行,努力形成法律法规和规章既有效衔接,又相互配套的体系建设。

  三、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一)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逐步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程序。要科学合理界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细化厅(局)党组会、厅(局)务会决策流程、规则。

  (二)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决策机制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作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凡是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对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经济等方面风险要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风险评估结果要作为决策重要依据。作出决策的同时,应制定风险化解处置预案。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贯彻省政府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方案,加强对民政系统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依据法治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和民政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民政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使用法律文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情况,及时更新民政部门行政执法依据。重点把握社会组织、殡葬管理等领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准确把握社会福利企业认定、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确定伤残等级、地名命名更名等领域非许可的项目的程序,规范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等行政给付行为的实施,正确履行对基层群众自治的行政指导行为和婚姻、收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确认行为。

  (二)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根据立法目的和合法合理原则,对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行政裁量权,逐条梳理,细化适用条件和执法幅度,制定规范的裁量标准。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并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科学合理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在省政府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制定民政系统适用的裁量基准,并按期公布。 

  五、不断规范依法行政行为

  (一)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过程公开、民主参与,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坚持“逢文必审”,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布实施。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有关规定,未经备案审查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努力实现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二)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复议和应诉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维权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也将不断增多。各级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不断强化职权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应对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加强上下级机关以及机关内部法制工作机构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和配合,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水平。建立案件上报备案制度,本级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完结后,要及时将案件简要情况和相关法律文书报上级民政部门的法制机构备案。

  六、切实加强领导

  (一)加强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制工作,把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民政事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落实。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各项任务分解到各业务部门,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将法制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重点考核民政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规划、指导、监督本级民政部门和下级民政部门认真做好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其他领导协助抓、法制机构负责人具体抓的领导责任机制。民政法制工作要加强与各项业务工作的协调配合,积极为开展中心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和服务,努力形成民政法制工作与民政业务工作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新机制。

  (二)健全完善民政部门学法和培训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将依法行政知识和民政法律法规知识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公务员培训规划。省、市民政部门每年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等不少于2次,县一级民政部门也应适时举办通用法律知识或专门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研究制定并实施“六五”普法计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充分运用各种传播媒介和城乡社区平台,紧密围绕民政系统改革发展的重点目标任务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扩大普法宣传成效。要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规范民政行政行为相结合,与开展机关主题教育活动相结合,与解决和维护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相结合的新办法、新途径,确保普法规划落到实处。

  (三)大力抓好民政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设区市民政部门,有条件的要设立独立的法制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法制业务相对独立和稳定;暂不具备设立独立法制机构的,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法制工作。县一级民政部门要确定人员负责法制工作。要加大对民政法制工作的投入,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法制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纪律建设,在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要高度重视民政法制人才的选拔和任用,培养一批适应民政法制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为加快民政法制建设步伐提供有力保证。

  

陕西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