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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办理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关税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2-06 16:27   来源:陕西省民政厅   作者:    浏览次数:次   打印   保存

为进一步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1日发布了《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根据该公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决定并已函告西安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首批指定了陕西省红十字会、陕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陕西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等3家单位为进口物资捐赠受赠人,时间从即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后续若有其他单位、社会团体需要我厅指定为进口物资捐赠受赠人的,可向省民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将采取一事一办方式,及时函告西安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首批指定的进口物资捐赠受赠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一)陕西省红十字会

联系人:校慧敏,电话:029-86526613,029-86530614 ,18292010685。

(二)陕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联系人:王绪生,电话:029-63914585,13772074813。

(三)陕西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联系人:宋明,电话:029-63917280,13892838845。

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联系人:韦应盛,电话:029-63917568,18191557689。

陕西省民政厅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