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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征集遴选挂牌设立陕西省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的公告
陕民函〔2023〕64号
发布日期:2023-04-10 11:15   来源:陕西省民政厅   作者:    浏览次数:次   打印   保存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全省养老服务人才业务技能素质,打造一流的教、培、学、练、研一体化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占领全国养老服务人才建设高地,加快推动养老服务质量跃升。根据中、省有关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建设的文件精神,陕西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在全省范围内征集遴选挂牌设立陕西省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目标任务

陕西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在全省公办大专院校或从事养老服务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遴选挂牌设立2-3个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创新研究、编写教材、业务培训、组织业务交流、承办竞赛、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养老服务人才的学历水平,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占领全国养老服务人才高地。

二、征集范围和条件

(一)具备资质

征集以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等因素为重点,对象以开设有养老或医学护理等专业的学校或从事养老服务的国家大中型企业(公司)为主,具备以下条件:

1.开设有养老、医学护理或康复等专业的学校或开展养老服务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提供下列材料之一: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原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其他说明。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提交的是“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须注明“五证合一”字样),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二)征集条件

1.学校应开设有养老、医学护理或康复等专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从事开展养老服务业务。

2.学校或国有大中型企业使用公有土地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在同一个院区内能够满足教学培训所需要的多媒体教室、网络直播室、实操实训室。能够为培训人员提供食宿和教学保障,便于封闭式管理,防疫和各项保障措施到位;有取暖和降温设备,能同时容纳100-200人的多功能厅;符合国家标准的实操实训室以及满足培训需求的器材;有标准化宿舍,带卫生间,有取暖和降温设备;餐厅具有卫生许可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有疫情防控措施,管理规范,要求严格;能够使用信息化等手段实现培训全程管理;有网络平台,能够满足线上教学需求。

3.师资力量雄厚,能够完成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各类教学;具有编写教材和拍摄视频教学片能力;具有理论研究和科研创新能力,能够编写发布养老服务标准;具备组织技能大赛和组织论坛、评审、学术交流能力。

4.学校未来两年有开设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的计划和能力,学校或国有企业能够开展技能等级鉴定或老年人评估相关工作。

5.在省内有一定影响力,有一定业绩支撑,具备一定实力或潜力。

6.有近年和未来十年持续发展养老服务的规划和确定性政策,不会中途放弃或退出养老服务行业。

7.自愿接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有关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部署安排,接受监督和管理,按照省级要求落实相关硬件设施和教学培训计划。

三、报名时限

凡符合条件、自愿报名的单位,分类别填写申报表(附件1.2),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于2023年4月18日前,将纸质版和PDF版本材料分别邮寄发送至陕西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403号,联系人:赵鑫,联系电话:029-63917444,邮箱:1152862256@qq.com。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过期不予受理。

省民政厅将组织省内知名行业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从报名申报单位中择优评选出2-3个,挂牌设立陕西省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承担相关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工作。

附件:1.《陕西省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学校申报表》.doc

    2.《陕西省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国企申报表》.doc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