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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自然资源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3-06-14 14:23   来源:陕西省民政厅   作者:    浏览次数:次   打印   保存

为加快推进全方位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不断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近日,陕西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用地范围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托管照护、康复护理、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镇街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等。

意见要求做好专项规划

各市县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同步实施。优先在医疗机构周边以及养老用地需求较大区域预留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意见统筹设施布局

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需求,对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位置、指标等,对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内容、规模等要求。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意见规范用地供应

各地对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单独成宗供应。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充分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划拨用地需求,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各地民政部门的筹设意见和其他法定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以出让、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租赁方式和年限由各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存量土地用途用于建设养老设施,经审查符合详细规划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建成养老服务设施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土地价款。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原划拨使用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调整有偿使用价款。

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

意见统筹推进乡村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在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要求,对独立占地的,要明确位置、指标等,对非独立占地的,要明确建设内容、规模等要求。鼓励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改建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互助幸福院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意见严格审批流程

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原则配套建设和移交使用养老服务设施。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新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对不符合规划条件中养老服务设施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