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防返贫监测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从对象衔接、政策衔接、标准衔接等方面对协同推进农村低保与防返贫监测有效衔接作出规范。
《通知》要求,要充分考虑农村低保和监测对象在认定条件、认定标准、监测范围、收入支出计算、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识别认定程序、政策目标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坚决杜绝随意附加限制性条件,或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低保条件。在识别防返贫监测对象时,要重点关注新认定和新申请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在低保动态调整时,要把新识别的监测对象作为重点,按照各自认定程序标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确保“应纳尽纳”“应保尽保”。
《通知》提出,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的跟踪监测,逐乡镇(街办)、逐村(社区)建立完善工作台账,全面落实帮扶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人人口,特别是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贫困群体、重病重残人员,及时落实就业成本和刚性支出扣减以及“渐退帮扶”、“单人户”施保等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
《通知》明确,要科学看待农村低保标准与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差异,不应简单以“大和小”“高和低”搞“一刀切”。合理确定当地农村低保具体标准。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群,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低保金,提高救助水平。
《通知》强调,各地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在巩固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的协同配合,采取日常督帮、季度督帮、集中督帮和重点督帮等方式,加大对农村低保与防返贫监测衔接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推动解决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