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规定参加2022年度年检、或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陕民发〔2011〕24号),省民政厅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警告、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邮政寄送被退回、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联系电话029—63917470。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给予以下社会组织警告行政处罚(24家)
陕西省电影行业协会
陕西省劳动学会
陕西省企业发展促进会
陕西省丝路中小企业交流促进会
陕西省宝玉石观赏石协会
陕西省中小超市商会
陕西阳光京剧联谊会
陕西省智慧社区服务业协会
陕西丝路医院管理研究中心
陕西长城书画院
陕西江虹羽毛球俱乐部
陕西秦草缘国画院
陕西中城经济发展研究院
陕西墨竹国画院
陕西广育建设现场专业培训中心
陕西侨易文明对话研究院
陕西省网球协会
陕西省皮革工业协会
陕西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陕西省校车服务协会
陕西省秦山源土鸡养殖协会
陕西省智能配电网新能源协会
陕西省广交会参展企业协会
陕西省湖南长沙商会
二、给予以下社会组织撤销登记行政处罚(17家)
陕西中侨书画院
陕西现代文化交流中心
陕西省柳公权书画研究会
陕西省纤维服装皮革质量协会
陕西省区块链技术应用协会
陕西省创业促进会
陕西省大学生创业协会
陕西省豪盛果蔬企业商会
陕西省微电影行业协会
陕西省民营医疗健康发展协会
陕西隆基搏击俱乐部
陕西省花鸟画院
陕西华创社会创新中心
陕西瑞福兴食用菌技术研究院
陕西爱德书画院
陕西璀璨星空基金会
陕西省联谊贫困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