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各省级社会组织:
为做好2025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工作,现就审核条件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2025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范围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于2025年末到期的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二、审核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附件1)有关要求,审核条件如下: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等内容。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四)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申报的社会组织2023年和 2024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符合《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三、工作要求
(一)高标准严把审核关口。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督促社会组织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参加年检年报、申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事项;督促社会组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确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条件和资格管理规定,并结合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等级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同时指导所辖县(区)民政部门认真开展资格审核工作,准确填报社会组织名称,确保初审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二)把握进度按时限报送。请各市民政部门按照审核条件,提出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初审名单,填写《2025年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请符合条件的各省级社会组织填写《2025年XX(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3)。于 10月24日前,按时将《汇总表》、《申报表》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报省民政厅(邮箱:277530143@ QQ.com)。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附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pdf
2.2025年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名单汇总表.docx
3.2025年XX(省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表.docx
3.2025年XX(省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表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5年10月16日
(联系人:任雯,电话:029-63917548、传真:63917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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