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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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效力状态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5-12-29

陕西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时间: 2025-12-29 14: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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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陕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有关要求,规范开展全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陕西省民政厅制定了《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陕民规2025〕8),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行政机关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清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 号)也明确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细化不予处罚适用情形。为此我们在认真梳理民政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规定基础上,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研究起草了《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推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积极落实和规范开展“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深化包容审慎监管,让民政执法在彰显法律威严的同时,也充满人文温度,实现执法力度与温度的有机统一。

二、制定依据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

2.《陕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明确要求制定完善全省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主要内容

《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主要包括事项清单和适用规则两个部分。

事项清单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类事项,明确轻微不罚6项(社会组织领域3项、慈善组织领域2项、养老服务领域1项),首违不罚7项(社会组织领域1项、慈善组织领域2项、养老服务领域2项、社会救助领域2项),突出了包容审慎和柔性执法。

适用规则对清单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工作要求做了明确规定,确保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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