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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程序
由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向省级民政部门联合下达年度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计划 → 省级安置部门根据下达计划通知各部队移交组提供移交人员名单,据此向各市下达当年分解移交安置计划 → 部队据此计划派员到省安置办开具《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民政部门联系移交事宜 → 县(区、市)安置部门或军干所录入接收数据库,并将离退休干部接收“三联单”上报至省级安置部门汇总后报民政部 → 次年与总政治部二次核定无误后列入财政拨款基数。
省民政厅
2024-09-27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一些情况比较危急的家庭,可采取特事特议的方式审批)。
省民政厅
2024-09-27
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1、到未开展即时结算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实施医后救助。救助对象出院后,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相关票据以及县(区)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县、区民政局 → 县(区)民政局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批,并张榜公示 → 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到已开展即时结算定点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实施“一站式”救助。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持五保证、低保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据,在医院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救助金由医院根据救助标准核算并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
省民政厅
2024-09-27
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审批程序
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 无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 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省民政厅
2024-09-27
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户主也可委托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或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及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材料初审、入户调查、组织村级民主评议 → 符合条件的,提出核准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批,有异议的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 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纳入低保对象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通过乡、镇人民政府送达申请人 → 审批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重新审核、申报。农村低保按季度集中受理、审核、审批一次。
省民政厅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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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知识问答
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省民政厅 2024-09-27
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的时候,哪些不计入家庭收入?
1.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和抚恤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护理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助,烈士褒扬金; 3.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高原条件兵的一次性奖励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4.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5.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费、残疾人定期生活补助、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7.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8.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
省民政厅 2024-09-27
出现哪几类情形,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2.拒绝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3.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工作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 5.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单项支出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6.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7.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8.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 9.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的; 10.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 11.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12.家庭成员中有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13.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14.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15.审核和复核期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买入行为的。
省民政厅 2024-09-27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如何动态管理?
县级部门根据保障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在每次复核期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其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 具体分类管理时限为: A类对象(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每年复审一次。 B类对象(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每半年复审一次。 C类对象(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审。
省民政厅 2024-09-27
什么是低保的分类施保?
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是指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哺乳期妇女等重点救助对象,按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保障金,提高其救助水平。 具体标准由各市民政部门确定。
省民政厅 2024-09-27
什么是低保家庭“渐退帮扶”?
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渐退帮扶”政策。 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此基础上可适度延长。 期间可不复核家庭经济状况。帮扶期满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家庭退出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年内不得再次享受“渐退帮扶”政策。
省民政厅 2024-09-27
取缔社会组织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社会组织被取缔的原因主要是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以社会组织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其中还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
省民政厅 2024-09-27
关于省级社会组织名称冠以陕西、陕西省、三秦等区域性字样的有何规定?
省级社会组织冠以陕西或陕西省字样皆可,政策对此无明确规定。“三秦”可作为字号使用,应当列在社会组织主要业务范围之前。
省民政厅 2024-09-27
为什么要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之、支部,并按期换届。” 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应增加“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党的建设有关内容,从源头上确保社会组织管理的正确政治方向和鲜明价值导向
省民政厅 2024-09-27
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会有什么影响?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增加党的建设相关指标的通知》的要求,对具备条件但未建立党组织或建立党组织但长年不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一律不得被评为4A及以上等级。
省民政厅 2024-09-27
未转入党员组织关系的是否需要参加党组织活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积极参加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活动。
省民政厅 2024-09-27
哪些人能享受特困人员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供养。
省民政厅 2024-09-27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程序
由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向省级民政部门联合下达年度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计划 → 省级安置部门根据下达计划通知各部队移交组提供移交人员名单,据此向各市下达当年分解移交安置计划 → 部队据此计划派员到省安置办开具《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民政部门联系移交事宜 → 县(区、市)安置部门或军干所录入接收数据库,并将离退休干部接收“三联单”上报至省级安置部门汇总后报民政部 → 次年与总政治部二次核定无误后列入财政拨款基数。
省民政厅 2024-09-27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一些情况比较危急的家庭,可采取特事特议的方式审批)。
省民政厅 2024-09-27
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1、到未开展即时结算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实施医后救助。救助对象出院后,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相关票据以及县(区)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县、区民政局 → 县(区)民政局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批,并张榜公示 → 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到已开展即时结算定点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实施“一站式”救助。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持五保证、低保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据,在医院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救助金由医院根据救助标准核算并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
省民政厅 2024-09-27
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审批程序
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 无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 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省民政厅 2024-09-27
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户主也可委托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或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及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材料初审、入户调查、组织村级民主评议 → 符合条件的,提出核准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批,有异议的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 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纳入低保对象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通过乡、镇人民政府送达申请人 → 审批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重新审核、申报。农村低保按季度集中受理、审核、审批一次。
省民政厅 2024-09-27
城市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城镇困难居民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及材料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社区入户调查,并通过“社区评议小组”评议后上报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 县(区)民政局对同意纳入城市低保的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寄送“不予批准城市低保通知书”。 以上审批程序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省民政厅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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